1.什么是《就业协议书》?
答:《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正式确立劳动人事关系前,经双向选择,在规定期限内就确立就业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书面协议;是用人单位确认毕业生相关信息真实可靠以及接收毕业生的重要凭据;是学校进行毕业生就业管理、编制就业方案以及毕业生办理就业落户手续等有关事项的重要依据。
2.什么样的就业协议书和接收函为有效?
答:签订由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订的或学校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要求自行印制的协议书,接收单位有独立人事调配权限或有人事调配权限的上级主管单位盖章、并由学校主管就业工作的部门签章,并有毕业生本人签字的协议为有效协议书;有独立人事调配权限或有人事调配权限的上级主管单位出具接收意见并签章的接收函为有效接收函。
3.进京、津、沪等重点城市就业,在办理就业手续方面都有哪些特殊要求?
答:由于京津沪等重点城市在限制人口增长方面有特殊政策,所以在毕业生接收手续上除用人单位的接收材料外还有指标要求。
⑴进北京市分三块:一是中央直属单位需要中共中央组织部出具接收手续或进京指标;二是国务院直属单位需要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具接收函;三是北京市属单位需要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接收函。
⑵进天津市:驻津的所有单位都需要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出具的接收审批手续。(研究生除外,只需有人事调配权的单位意见即可)
⑶进上海市:驻沪的所有单位都需要上海市教委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接收手续。其他一些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如广州、杭州、南京、深圳、大连、青岛、厦门等也有统一的接收手续。
4.什么是《报到证》?
答:《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简称“报到证”,是高校毕业生报到和落户手续的唯一合法依据和有效证明,只有列入国家就业方案的毕业生才能持有。报到证是由教育部直接印制,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列入国家就业方案的毕业生才能持有的有效报到证件。报到证是一个从学生身份转变为国家工作者身份的标志性材料,是人事关系正式从学校转移到就业单位的证明。普通中职毕业生的就业报到证由黑龙江省教育厅统一印制和发放,具有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同等效力。
5.报到证有哪些作用?
答:《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的主要作用是:到接收单位报到的凭证;落实工作关系和编制的功能;证明持证毕业生是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的学生,具有证明身份的功能;迁移和落实户口的功能;迁移和落实人事档案;人才服务机构存档的证明;保护和维护普通高校毕业生权益的功能;就业通知书是存入个人档案的必备材料。
毕业生毕业学校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办理档案转递、户口迁移手续;用人单位以《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为依据,办理接收毕业生有关事宜;公安机关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办理落户事宜;人才交流部门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办理人事代理。
因此,不管毕业时找没找到工作,请同学们一定不要忘记了开具就业报到证的事情,否则超过三年的期限就不能再开了,对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会带来诸多不必要的麻烦。
6.报到证丢失了能补发吗?
答:《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一人一份,凡涂改、损毁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一律作废。《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自毕业之日起三年内遗失的,应由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和用人单位出具证明,在报到证丢失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声明作废一个月后,由毕业学校上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批后予以补发。毕业之日起超过三年《毕业生就业报到证》遗失的,由本人申请,经核实后,由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根据上述补办程序出具《毕业生就业报到证遗失证明》,该证明和原报到证具有同等效力。省外院校毕业生回毕业学校所在地的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按其规定申请补发。
7.毕业生就业报到的一般流程?
答:(1)在报到期限内持报到证到单位报到(未就业的也需要按时到就业报到证所列单位报到,否则不能落户口和档案,给以后的就业和办理改派带来不必要的麻烦);(2)办理落户手续(由个人或单位办理);(3)查问档案:一般情况下,档案到单位后才能办理其他相关手续;(4)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有关劳动合同的知识请参阅《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个别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为由,毕业生报到后迟迟不与毕业生签订用工合同,这是错误做法,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内。毕业生报到后就应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8.办理改派需要哪些手续?
答:⑴毕业之日起三年之内未就业的毕业生原报到证开回生源地或人事代理机构的可办理改派,需要原报到证、就业单位的接收材料(接收函或签定的有效协议书等);
⑵毕业之日起一年之内已就业的毕业生可办理改派,需要原报到证、原就业单位放行(解约)材料和新就业单位的接收材料;
⑶由于特殊原因毕业时未领取报到证的,需要毕业学校出具申请材料、毕业证、就业单位或派遣单位的接收材料。
特别提醒:同学们毕业后一定要在期限内报到,办理档案转接及落户事宜。工作有变动的同学一定要在毕业后一年内办理改派手续,把户口落回家庭所在地或各级人才中心,千万不要把户口迁移证保管在自己手中,否则,会给自己带来极大的麻烦。
9.毕业时间已经超出了政策规定的改派范围,该如何办理工作变动?
答:毕业之日起超过三年或已就业超过一年的不能办理改派,可到原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和接收单位的人事部门办理调转手续。
10.去哪里办理改派手续,具体流程?
答:黑龙江省教育厅学生处是黑龙江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公地址在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12-8号(省政府附近)四楼,电话总机是0451-82353558。具体流程可到二楼“一站式”办公大厅咨询或登录黑龙江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信息网(www.work.gov.cn)查询。
11.户口和档案可以自己保管吗?
答:户口迁移证具有时效性,须在规定期限内由本人到迁入派出所落实。学生档案是国家规定的机密材料,需要通过机要转递,不允许到普通邮局挂号邮寄、特快专递等方式邮寄,更不允许个人自带和请人代领,否则出现档案丢失等情况,会给以后就业和工作带来很多麻烦。
12.毕业生如何追踪自己的档案?
答:毕业生档案邮寄地址由用人单位提供,由学生本人进行确认,档案主要通过机要通信渠道转递、学校派专人送达或用人单位凭有关证明材料派专人领取等方式进行转接,期间有严格的交接签收程序,一般情况下不会遗失。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要及时到自己所在单位的人事主管部门了解一下自己的档案是否已交寄到单位(档案保存在人才市场等机构或派至生源地人事部门的可到相关人才中心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查询)。若单位未收到毕业生档案,毕业生可凭单位人事部门书面证明到学校查询,或由接收单位人事部门向学校查询,学生本人查询时要回所在学校的就业部门索取《档案(机要)交接单》复印件并开具查询《介绍信》后到机要局进行查询(查询时限一般为一年)。最后,提醒毕业生在签约时一定要注意: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档案转寄详细地址”一栏,必须由用人单位认真填写,并在邮寄前再次确认档案的邮寄地址,以免出现因档案转寄地址不详而导致档案遗失。
13.毕业时对户口和档案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⑴在求职过程中,请在履行签订协议的程序时,一定要明确档案转递地址、邮编和单位全称,而且接收学生档案的单位必须具有人事调配权限;
⑵到三资企业、外资企业、独资企业、民营企业等非国有单位就业的毕业生,由于这些单位没有人事调配权限,因此一定要和企业明确人事档案委托管理的部门(如××省(自治区)××市(县)人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局)或其他有资格的代理单位等),在协议中,一定要有接收档案的地址、邮编和人才服务机构的全称;
⑶有的单位或企业本身没有人事调配权限,人事档案管理权限在其上级主管部门(如到××学校去工作,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是××省××市(县)教育局),在签订协议时,应明确档案转递的主管单位地址、邮编和主管单位全称;
⑷考取研究生的同学,一般情况下,档案是分两次转递到所录取学校,一次是在政审时,另一次是在毕业时。在拿到录取通知书时,请同学们一定要将录取学校的全称及院系的地址、邮编和专业及时报给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以保证你们的档案(尤其是第二次转递)能得到及时的转递;
⑸暂时没有找到工作的同学,请你们在毕业前夕落实好个人档案托管单位或转递单位,并及时将档案托管或转递单位的地址、邮编和单位全称报给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避免个人档案滞留在学校,超过期限变成“死档”。另外,建议同学们在进行档案托管时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由档案托管单位给大家办理社会保障、职称定级和工龄等相关手续。
14.哪些就业形式视为已就业?
答:⑴毕业生通过以下形式就业并领取《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视为已就业,计入就业率:
①毕业生通过学校或直接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领取《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到用人单位就业;
②定向、委培毕业生领取《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回定向、委培单位或地区就业;
③毕业生以灵活方式就业,其中包括自主创业、自由职业等;
④毕业生采取合同方式就业;
⑤对升学(包括中专升入高校、专升本、读研、博士毕业生进入博士后流动站)的毕业生,经审查核实后可计算为就业率;
⑥毕业生出国、出境学习或工作可视为就业;
⑦毕业生与非国有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将档案、户口委托各级(市辖区除外)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进行人事代理的;
⑧毕业生参加国家或地方项目就业;
⑨毕业生回生源地区就业,或在城镇社区、农村建制村(含自然村)实现就业,并出具安排或推荐就业的介绍信复印件或地方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证明的可视为就业。
⑵毕业生通过以下形式领取《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视为不就业、不计入就业率:
①有关单位、部门为多个毕业生只出具一张接收函,而无就业协议或具体用人单位安排意见的;
②毕业生未就业,将户口、档案委托政府属各级人才服务机构、毕业生就业市场代理或将《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开回生源所在地择业的;
③毕业生无就业愿望,拟升学、出国、出境、身体健康原因及其他原因暂不就业,将户口、档案委托政府属各级人才服务机构、毕业生就业市场代理或将《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开回生源所在地的毕业生。
15.对毕业生求职择业过程中维权有哪些建议?
答:毕业生在求职择业过程中,一定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了解和掌握就业方面的知识和政策,并严格按照程序办事,使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得到充分的保障而不致轻易受到侵害。
(1)端正求职心态。毕业生求职时,往往会出现焦急、浮躁和盲目的心态,直接影响了他们在维护合法权益方面的态度和表现;或为不惜委曲求全;或不敢再“斤斤计较”;或被花言巧语诱骗而轻信对方。
(2)掌握政策,学习法律。在求职、择业、签约之前,一定要全面了解和掌握毕业生就业政策,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知识储备。如此,才能在应聘和签约时保持思路清楚和条理明晰,及早识破不法单位故意设下的陷阱;如此,才能懂得如何通过合法的途径和手段解决就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全面了解用人单位。毕业生享有全面、真实了解用人单位的知情权。签约前,毕业生应该尽量多方面打听、了解用人单位的运作状况、招聘信誉、用人意图、岗位职责以及企业文化等情况。如果有可能,最好去实地考察工作环境,尤其是颇为陌生的单位,未雨绸缪地将未来实际就业中权益受侵害的可能性降至最低。
(4)慎重签订协议。在与用人单位签约时,落笔要慎重,仔细研究就业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中的条款,确认合理合法后再签字;重点注意试用期及违约条款的约定;尽量不要在协议书中留下空白条款;对用人单位的口头承诺要尽可能在补充协议中予以书面注明,并明确将来签订劳动合同时对此予以确认。
(5)敢于据“法”力争。如果在求职应聘和签订协议的过程中发现有权益受侵害的不公平现象,不要害怕失去就业机会而忍气吞声,要学会积极运用法律的武器,力争自己的合法权益。缺乏诚信、用心不轨的用人单位不去也罢,否则将来吃亏的还是毕业生自己。加强自身的维权意识,是阻止侵犯毕业生就业权益的现象泛滥的根本途径。
(6)借鉴专家意见。如果在首次就业的过程中遇到疑惑和困难,要及时咨询有关专家、老师和家长。法律专家的专业视角、学校老师的指导经验,对于毕业生来说不啻为莫大的帮助。此外,往届校友在就业中的经验和教训,也是可供应届毕业生就业维权参考的一笔宝贵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