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促进大学生的个性发展,鼓励大学生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创新创业项目、学科竞赛、读书活动、文学艺术创作及各类社会实践活动,提高大学生的人文素养和科学素养,根据《大庆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学分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庆师发〔2015〕3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为了更好地加强创新创业学分的认定与规范管理,发挥创新创业学分的作用,特制定文学院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学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创新实践活动包括学生在校期间参加五项基本功、各类学科竞赛,在正规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做志愿者,参加校园实践岗实践活动,参加社区建设公益活动,参加读书活动等,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学分是学校学分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创新创业学分是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必修学分。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获得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创新学分数,学生所获创新学分及相关经历将在学籍档案中予以记载。
第二章 认定范围
第三条 大学生凡通过下列途径获得的成果均可申请获得创新创业学分。
(一)参与教师课题进行科学研究;
(二)主持或参与各级各类创新创业项目;
(三)参加各级各类学科竞赛活动;
(四)发表论文或参加各级学术交流活动;
(五)通过各种等级考试或获得各种职业资格证书;
(六)获得专利证书;
(七)参与创新创业类技能训练、文学艺术作品创作、报刊编辑等创新创业类活动;
(八)进行社会调查,撰写调查报告。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参与教师科学研究,经指导教师提供证明后,可获得相应学分。
1.参与校级及以上纵向课题并结题,可获得相应学分。
①国家级:5学分;②省级:3学分; ③市局级:2学分; ④校级:1学分;⑤项目未结题:0.5学分。
2.参与横向课题并完成结题、鉴定,可获得相应学分。
①课题经费≥10万元:4学分;②5万元≤课题经费<10万元:3学分;③2万元≤课题经费<5万元:2学分。④课题经费<2万元:1学分;⑤项目未结题:0.5学分。
参与上述1、2纵向或横向课题,申请书里必须有学生名字,排名前5位均按相应级别分别计满学分,5名以后均按相关项目依次递减1学分。
第五条 学生主持或参与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完成项目计划内容并通过验收答辩,可获得相应学分。
①国家级负责人:5学分,参与人:4学分;②省级负责人:4学分,参与人:3学分;③市局级负责人:3学分,参与人:2学分;④校级负责人:2学分,参与人:1学分;⑤院级负责人:1学分,参与人:0.5学分。
第六条 参加学科竞赛,可获得相应学分。
①国家级负责人:5学分,参与人:4学分;②省级负责人:4学分,参与人:3学分;③市局级负责人:3学分,参与人:2学分;④校级负责人:2学分,参与人:1学分;
多次获奖的同一内容或同一作品,只计其中最高奖的学分。.
第七条 发表论文,可获得相应学分。
1.学生在国内外正式出版的刊物中发表论文,可获得相应学分。(刊物等级参照大庆师范学院学术期刊等级认定标准)
①国际核心刊物:6学分; ②国际一般刊物:5.5学分;③国内核心刊物:5学分;④国内一般刊物:3学分;
2.学生参加国际、国内各级学术交流活动提交论文并被录用或做报告,可获得相应学分。
①国际学术活动论文:3学分;②国家级学术活动论文:2.5学分;③省部级学术活动论文:2学分;④市局级学术活动论文:1.5学分;⑤校级学术活动论文:1学分。
论文排名前3位均按相应等级分别计满学分,3名以后参与人员获得学分依次递减1学分。
第八条 通过各种等级考试或获得各种职业资格证书,可获得相应学分。
①高级程序员证书、注册会计师、司法律师资格证:3学分;②英语考试六或八级证、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中级程序员证书:2学分;③普通话证、驾照、英语考试四级证、省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初级程序员证书:1学分。
第九条 学生在国内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可获得相应学分。
①国家发明专利负责人:5学分,参与人:4学分;
②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负责人:3学分,参与人:2学分。
第十条 完成创新创业类技能训练、文学艺术作品创作等规定的学时,可获得0.5学分。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认定5、4、3学分;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认定3、2.5、2学分;获得校级(含市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认定2、1.5、1学分。同一成果多人署名第二位作者及以后按位次递减0.5学分。
第十二条 参加院系组织的五项基本功技能训练等实践活动或社团活动:凡学生能够完整地参加一项技能训练等实践活动的或社团活动,认定0.5学分。参与全校应用文写作训练的作业批改工作,圆满完成此项工作的可获得0.5学分。
第十三条 参加大庆师范学院下设的院部承办的比赛类(如文学院举办的报刊编辑大赛、粉笔字大赛、应用文写作大赛、文章写作大赛等),参与该项目就给0.5学分,优秀奖0.75分,三等奖1分,二等奖1.5分,一等奖2分。学生参与比赛的认定由该比赛负责人开具证明即可。参加校级及以上的文艺演出等各类大型活动,对于在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者,视贡献大小,记0.5-1学分。
第十四条 学生在文学院院刊“北辰”“荆棘诗社”发表文章,每篇记0.5学分。
第十五条 学生参与文学院组织的专业相关学术讲座,并完成听学术报告体会(2000字左右)的每次给0.5分。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社会调查,并撰写调查报告,经院(系)学术委员会认定水平较高的,每项认定0.5学分。
第十七条 参加志愿者服务活动,有相关证明的,经院(系)学术委员会认可的,认定0.5学分。
第十八条 学生参与实习支教活动(含顶岗实习),完成工作任务,给1学分。此项累计不超过1学分。
第十九条 集体奖项与个人奖项有重复的,同一成果奖获得多个奖的,只记最高认定学分,不重复认定。
第二十条 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创新创业学分总体上从以下五个级别进行认定:国家级、省级、市局级、校级、院级。
第四章 学分管理
第二十一条每学年第二学期的第3~5周,文学院组织学生申报。申报时填写《大庆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学分记录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申报的创新创业学分经文学院学术委员会确认同意后,公示一周。由文学院统一填写《大庆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学分汇总表》上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对申报的创新学分认定有争议时,由文学院学术委员会进行复议鉴定,最后把复议鉴定结果上报教务处。
第二十四条 文学院负责将《大庆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学分记录表》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学分的申请、认定、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按《大庆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5级全日制本科生开始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文学院创新学分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文学院教学指导分委员会负责解释。